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田玉龍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依聯徵資料顯示,聲請人曾申請前置協商成立,然因未如期履約而於113年7月3日經銀行公會通報毀諾,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毀諾時工作及薪資為何?㈡聲請人毀諾時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金額為何?㈢無法依約履行協商方案之原因為何?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含加項、扣項之薪資單(袋),如公司無法提供上述資料,則請自行上網下載任一薪資切結書之格式,填寫並簽章。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就每月個人(不含扶養費)必要支出部分提出下列資料(倘主張願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個人必要支出費用,則無庸提出下列資料):
㈠至少一個月之交通支出收據。
㈡至少一期電話費繳費單。
五、請提供每月需給付小孩扶養費2萬元之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影本)。
六、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提出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七、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調解程序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醫療補助、獎助學金、家扶)?如有,則請分別說明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