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童智麟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查聲請人曾任日碩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即民國109年3月19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又於上開期間內,聲請人若曾擔任其他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之負責人,亦應一併陳報。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民間債權人「童國榮」之債務,請陳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及相關還款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2年3月)起迄今之工作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稱因租金支出為與配偶共同負擔,故所領租金補助亦須與配偶平分,請提出各自支出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無,亦請提出切結書。另依聲請人所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該租賃址與聲請人戶籍址不同,則聲請人是否確住於該租賃址?若是,則另行租屋居住之理由?又承租人為「李錦昌」而非聲請人,則該人為何人?上情均請詳細說明。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八、請說明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母親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族系統表。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