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育志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
㈠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履行而毀諾。【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請確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出生後之戶口名簿、記
載協商時投保級距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等),切勿僅為陳述而未提供相關事證,致本院難以認定聲請人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
三、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聲請更生,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7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聲請人敘明受扶養人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七、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民間債權人「王麒翔」之債務,請說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及相關還款證明,並請陳報該債權人之年籍資料及地址。而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八、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