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蔡添旺代 理 人 李律民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聲請人除國民年金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國民年金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
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三、就「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8月起至113年7月止」期間,請陳明聲請人這段期間之工作為何?總收入為何?若有「無業」期間,亦請說明何時至何時無業。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