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嘉倩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聲請人前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請聲請人重新聲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該資料「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之工作情形,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間及每月薪資數額,若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薪資多少?【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並請提出【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家族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另聲請人之子已成年,何以目前仍有受扶養之必要?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學生證等)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七、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