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梁嘉伶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504號認可協商方案,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履行而毀諾【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每月收入數額及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等),並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重複繕寫】。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四、依聲請人113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有股利或盈餘所得,請提出名下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自112年度以來迄今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並請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陳報聲請人機車(車牌號碼:000-000)現在是否仍為聲請人占有使用?抑或已遭債權人取償?該車目前之價值為何?並提出行照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