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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何秀娟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履行而毀諾。【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㈣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受扶養人全體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及受扶養人全體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配偶、子女、孫子女),如有,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之工作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勿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四、依聲請人陳報有在外租屋,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將以上證明文件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