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賴添風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