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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莊帷寧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編號7、8、9、11、12等民間債權人之住址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並請分別陳明為何時成立上開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簽發之本票)。

三、查聲請人曾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機車分期付款,請陳報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汽機車?若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預估價值之估價報告。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補正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等,【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重複繕寫】。上開期間如有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七、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請依上開命補正事項第四至七點,重新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餘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