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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石馨雯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說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及相關還款證明。

三、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6月起迄今)」分別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為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在職或離職證明、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亦勿僅以「勞工」為收入來源,須詳實記載工作單位名稱)】。

五、查聲請人於114年3月起同時於「身體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邦裕商行」投保勞保,若聲請人有兼職收入,亦應一併說明,並比照前項說明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共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土地價值約為何?

七、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為確認聲請人之保險狀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除已陳報之保單外,如查有其他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

九、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新臺幣(下同)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十、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