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樹安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陳報現為計程車司機,請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即自民國109年2月起至114年1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2月起迄今)」「王樹安個人計程車行」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目及金額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請提出每月營收月報表、每月計程車營業支出表(含油資、保養費、靠行費等項目、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所駕駛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輛外觀照片。
四、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新臺幣(下同)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七、請提出自112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