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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鄭鈺蓁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現住地是否為戶籍地?該處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三、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狀況說明書,有汽車燃料費罰款及違規罰鍰,此部分應屬聲請人之債務,亦應將其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請聲請人更正債權人清冊,並查明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分別為何。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自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國114年3月起迄今)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每月實際應負擔受扶養人之扶養費數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是否仍任職於沃其曼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是否於該單位投保勞保?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及「最新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新臺幣(下同)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七、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