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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廉開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履行而毀諾。【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請確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子女出生後之戶口名簿、記

載協商時投保級距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等),切勿僅為陳述而未提供相關事證,致本院難以認定聲請人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

三、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9月起至114年8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9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五、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逕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保單號碼:Z0000000000之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並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自112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