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禹翔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2月起至114年1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所得明細(含基本薪資、工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若提出影本則內容需清晰易辨認)】。
三、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本院於前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之債權結果所示,聲請人除有金融機構債務外,尚有創鉅有限合夥之汽機車貸款債務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除上開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六、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