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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欣怡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清算起迄今(即自114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含基本薪資、工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為何?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

三、查聲請人提出戶籍址房屋租賃契約書,請聲請人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各自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七、請提出自112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