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定宇即黃正德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黃定宇即黃正德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定宇即黃正德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因無法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議,遂於114年3月27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而本院司法事務官則於114年4月6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約為715,130元,個人必要生活支出每月為20,122元,名下有5筆公同共有之農地,1輛普通重型機車,債務總額約1,420,392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9、67、69、73至74頁、本院卷第31至33頁),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4年1月23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因無法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議,遂於114年3月27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而本院司法事務官則於114年4月6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㈢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積欠之債務金額,暫算至各債
權人陳報時止,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為1,549,659元(計算式:本金1,453,617元+利息96,042元=1,549,659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機車行照、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金融機構歷史交易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自製之保單現金價值估算表(調解卷第15、63、65頁、本院卷第41至83、87至92、109頁),聲請人名下在桃園市大溪區東隆段有5筆公同共有農地,持分比例甚小,顯難以變價,有1輛西元2013年11月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然因折舊已無價值,1張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單,保單價值為98,413元外,無其他財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結餘為7,69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
⒉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12年1月23日起至114年1月
22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之所得估算)收入,依聲請人提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調解卷第67頁、本院卷第33頁),聲請人
112、113年度之申報收入分別為363,624元、355,689元,據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暫計為719,313元(計算式:363,624元+355,689元=719,313元)。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於114年10月20日本院訊問期日當庭陳稱其擔任賓士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櫃台人員,每月薪資加上獎金約為30,950元,並提出114年1至6月之薪資單為憑(本院卷第29頁),與其勞保投保薪資相符,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勞保資訊T-Road作業聲請人之最新投保資料在卷可稽,無其他資料可認其尚有其他收入,故每月以30,950元為聲請人可處分所得。
㈤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及更生後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均以20,122元計算,顯逾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2至113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19,172元、19,172元,則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460,128元(計算式:19,172元×24月=460,128元),逾此範圍者,即屬無據。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前並無重大變化,其所主張之數額未逾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20,122元,115年度則為20,623元,可如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聲請人主要償債來源仍來自於其工作收入,聲請更生後之每月收入為30,950元,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623元,每月餘額為10,327元(計算式:30,950元-20,623元=10,327元),聲請人現年42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3年,但聲請人目前無擔保及無優先之負債之本金及利息總額至少暫計1,549,659元,需時約12.50年(計算式:1,549,659元÷10,327元÷12月≒12.50年,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以負欠之本金及其利率估算每月利息負擔沉重,難有餘裕逐步攤還本金,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且聲請人陳稱其有還款意願(本院卷第28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亞太惠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9,232 119,232 無 調解卷第111至120頁 自112年11月2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分期買手機費用。 已清償24,870元,其中1,000元沖費用,22,562元沖利息,其餘沖本金。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83號本票裁定。 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12,160 10,326 222,486 無 調解卷第125至127頁 自112年11月1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分期購物費用。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1,421 73,806 1,971 771,963 無 調解卷第129至139頁 ①自112年8月2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3.90%計算之利息。 ②自112年8月2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3.90%計算之利息。 ③自112年8月3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1.90%計算之利息。 ④自112年8月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1.90%計算之利息。 ⑤自112年8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4.90%計算之利息。 ⑥自112年8月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2.90%計算之利息。 ⑦自112年8月1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2.90%計算之利息。 ⑧自112年8月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8.90%計算之利息。 已清償58,428元,其中6,472元沖費用,其餘沖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316號債權憑證。 4 61,512 857 無 5 61,942 738 無 6 65,125 777 無 7 68,343 1,021 無 8 96,403 1,247 無 9 96,403 1,247 無 10 98,273 877 無 11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4,713 84,713 無 本院卷第37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率。 1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48,090 11,910 4,124 364,124 無 調解卷第83至84頁 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惟據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704號執行命令可知,聲請人尚積欠此筆債務。期前利息11,910元;自112年11月1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182號本票裁定。 執行案號: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704號。 小計 1,453,617 96,042 8,735 4,124 1,562,518 1,54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