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2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姵錤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綜合信用報告)」。
三、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8月起至114年7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
五、依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名下有汽車一台,平時騎乘機車上下班?請陳報上開汽、機車目前狀況是否已遭債權人取償?預估現值分別為何?並提出行照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八、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分別敘明各自有何受扶養必要性。又每月支出各受扶養人之扶養費數額分別為何(項目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九、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2萬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十、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