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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盈逢 (住詳卷)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確認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內容,並將如下說明事項更正於債權人清冊後提出予本院:

㈠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樂分期」之債權人名稱是否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有誤繕,請具狀並提出『正確且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又聲請人向其申辦手機貸款之手機是否為自己財產?該手機何時購買?請說明上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中租迪和」(前於調解程序中確

認係誤繕,應更正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種類為「機車貸款」,惟聲請人名下查無機車。請聲請人說明係以何人之機車設定貸款?該擔保物之車牌號碼為何?債權人是否已就擔保物行使權利?擔保物現況為何?上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權種類為「商品貸款」,請說明向其申辦商品貸款之商品是否為自己財產?上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是否為擔保債權?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目前之價值為何?並提出行照、車輛現況照片及二手市場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及「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即自114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薪資袋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或薪資轉帳存摺之薪資入帳明細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五、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提出自112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現居所是否為其戶籍地:㈠若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相同:

請說明戶籍地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㈡若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不同:

請說明戶籍地與居所地不同之理由。並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請提出實際居住地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該處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另說明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戶籍地之所有居住者為何人?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戶籍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戶籍地為租屋關係,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並「盡速」、「一次」補正齊全,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