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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5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經台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廖經台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廖經台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收入約30,000元,個人必要生活支出每月為20,122元,無其他財產,且債務總額約1,983,794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13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5、41至45頁、本院卷第83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4年4月30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13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4年8月21日因調解不成立並於同日聲請更生,並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但書規定,得提出更生之聲請。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7,717,868元(計算式:本金2,198,142元+利息5,519,726元=7,717,868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5、39頁、本院卷第75至79頁)。聲請人名下有任何財產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郵局之結餘均低於千元以下。

⒉收入部分

⑴聲請更生前二年,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調解卷第43頁、本院卷第83頁),聲請人於112、113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又據聲請人所陳,其現以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30,000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為憑(調解卷第47頁),高於基本工資,且依卷內資料查無其領有何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據此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2年4月30日至114年4月29日,取月份整數估算112年5月至114年4月)之收入約為720,000元(計算式:30,000元24月=720,000元)。

⑵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仍從事臨時工,收入狀況與聲請更生

前大致相同,並提出收入切結書為憑(本院卷第81頁),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收入以30,00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聲請前二年之個人必要支出均為20,122元,其中112、113年部分均逾生福利部所公布112、113年度之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172元、19,172元,逾此範圍者,即屬無據。至聲請人聲請更生後,主張以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本院卷第72頁),而衛生福利部公布115年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20,623元,均可如數列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30,0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623元後,每月仍有餘額(計算式:30,000元-20,623元=9,377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52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年,但聲請人目前無擔保及無優先之負債之本金及利息總額至少暫計7,718,228元,縱將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於其退休前仍無法清償完畢,且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年息不低,每月利息負擔重,將連帶影響本金之攤償,認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又聲請人陳報其有還款意願(本院卷第72頁),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5年1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8,487 6,090 124,577 無 調解卷第75至77頁 各期繳納期限翌日起暫計算至114年6月29日止,按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國民年金保險費。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08,354 1,363,959 268,459 5,075 2,145,847 無 調解卷第79至85頁 自93年4月19日起至11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 受讓自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名義: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3208號債權憑證。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500 219,309 2,650 8,452 289,911 無 調解卷第89至93頁 ①前期利息7,358元;自93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②前期利息6,153元;自94年1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4 44,265 164,094 391 8,363 217,113 無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604 297,918 1,255 377,777 無 調解卷第95至101頁 前期利息15,198元;自93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8547號債權憑證。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4,837 1,045,944 1,015 1,361,796 無 調解卷第103至105頁 前期利息12,309元;自93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6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已清償119,464元,其中2,035元沖費用,其餘沖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8547號債權憑證。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1,885 1,796,256 1,800 2,000 2,291,941 無 調解卷第107至111頁、本院卷第39至55頁 自94年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5424號債權憑證。 8 黃永海 150,000 189,000 1,000 340,000 無 本院卷第57至66頁 ①自93年2月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2月7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執行名義:109年度司票字第4875號本票裁定。 ②自110年5月10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9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執行名義: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56號支付命令。 9 330,000 75,493 500 405,993 無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210 361,663 43,119 506,992 無 本院卷第67至69頁 劣後債權34,811元;自93年10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小計 2,198,142 5,519,726 317,434 26,645 8,062,047 7,717,868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