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5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潘永輝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
一、請陳報目前工作地點?居住地點?聲請人有無實際住居在桃園市平鎮區?或是僅設戶籍在桃園市○鎮區○○路0巷0弄0號?
二、關於毀諾部分㈠當時與銀行成立協商之內容?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何時開始毀諾(未依協商內容繳款清償)?提出聲請人
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按上述詳細說明,勿僅泛稱無經濟來源,如說明不詳盡
,可能因此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更生。
三、提出自112年7月23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四、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有關112年7月至114年6月,聲請人之收入為何?◎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收入欄寫收入零元,但於小額營業活動載每月營業額52,000元,請據實陳報並確認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為何?
六、114年7月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每個月之個人必要支出?◎如果超出當年度政府公告最低生活費之1.2倍,需逐筆提出單據證明。如果陳報金額未超出(例如桃園市114年度為20122元,不必提單據)◎扶養費部分是另計,不要混合陳報
九、扶養人口部分⒈陳報之受扶養人潘詩尹已滿18歲而成年,請檢附證據說明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具體情事?如為在學,應提出在學證明。
⒉請提出扶養人口潘詩尹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自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4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每月支出之扶養費金額?⒊承上,潘詩尹自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4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獎助學金、租屋補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⒋請先確認是否陳報潘吳月英為扶養人口?如仍欲陳報為扶養人口,請提出扶養人口潘吳月英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其他財產申報證明。並請說明潘吳月英自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4年7月起至114年11月5日止,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勞保老年給付、退休金、國民年金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如果更生聲請前二年及更生聲請後均不陳報潘吳月英為受扶養人,可不必提出⒋之資料,但如果其中部分月份時間仍欲申報扶養潘吳月英之支出,則仍請完整詳實提出上開資料。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