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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7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宜姍代 理 人 劉宗源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近6個月之全部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二、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2名未成年子女簡晨恩、簡澤程及聲請人父親吳盛富、母親黃稚懿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等)?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三、請按所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所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證明到院。另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簡晨恩、簡澤程、吳盛富、黃稚懿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簡晨恩、簡澤程、吳盛富、黃稚懿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證明到院。

四、聲請人父親吳盛富、母親黃稚懿均已屆滿法定退休年齡,請說明其2人是否領取退休金(如國民年金、老農漁津貼、勞保及公保老年給付、勞退及退撫等),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