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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8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游鎮丞代 理 人 邱馨儀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近6個月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二、請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游吳菊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等)?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游吳菊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游吳菊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提出游吳菊之戶籍謄本。

五、請說明游吳菊已屆滿法定退休年齡,是否領取退休金(如國民年金、老農漁津貼、勞保及公保老年給付、勞退及退撫等),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陳稱游吳菊之扶養義務人有6人,惟僅其中3名子女分擔扶養義務,請提出游吳菊之配偶及其他2名子女無法分擔扶養義務之證據。

六、請釋明每月需支出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399元及保健食品之必要性?另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醫療費用及及保健食品6,875元之證據。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