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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9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真慈代 理 人 廖希文律師(法律扶助)複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關於毀諾部分㈠當時與銀行成立協商之內容?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按上述詳細說明,勿僅泛稱留職停薪無經濟來源,如說

明不詳盡,可能因此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更生。

二、提出自112年5月6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或查詢資料,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五、有關114年5月聲請更生後,聲請人各月之薪資收入為何?請提供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5月起),有無任何薪資以外之收入(如有,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並檢附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病名。

八、扶養人口部分⒈請提出扶養人口郭○萱(完整姓名詳卷)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郭○萱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

,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5月起),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⒊郭○萱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來自大園郵

局給付16,822元,請說明該筆交易之原因?並請提出郭○萱之大園郵局112年5月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或完整之存摺內頁⒋聲請人支出之扶養費金額?

九、請就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說明發生原因。◎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有關債務之發生原因欄均空白,請補充說明。有關非金融機構之借貸部分,請具體說明交易原因及款項用途。

十、請聲請人提出可能之更生方案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