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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穎箴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其上註明「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Y」,目前狀態及結案原因則皆為空白。聲請人應據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並應請具體說明聲請人無法履行前置協商之原因為何?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分別說明協商成立及毀諾當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另請提出協商證明。

二、請就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咕咕雞」、「少澤-戰哥」、「江憲憲」部分,詳細說明其等聯絡電話及文書送達地址,並提出完整之債權證明(如執行名義、借貸契約暨金流證明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四、請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4名子女李佳恩、李頌揚、李悅箴、李約瑟,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生育補助等)?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4名未成年子女李佳恩、李頌揚、李悅箴、李約瑟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李佳恩、李頌揚、李悅箴、李約瑟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證明到院。

六、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李佳恩、李頌揚、李悅箴、李約瑟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税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