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子豪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項)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自身財產
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再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2月2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5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且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消債更卷第163頁)。而上開命補繳聲請費用及應協力提出文件及說明事項,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聲請費用,亦無陳報資料到院,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㈡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
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
8、44條規定自明。是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既尚有缺漏,且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聲請人已逾相當時日迄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惟此既係以程序不備而駁回,未就實體事項審酌有無理由,無礙聲請人備齊資料後重行提出,併為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本院收文狀戳章日期)聲請更生,請說明自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收入所得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領取補助併應提出領取補助證明如政府公文或入帳紀錄等)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4年11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應受扶養之人自112年11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四、請提出自112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另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例如:搭乘大眾運輸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儲值證明、車票)。
七、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併予陳報。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聲請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請據實說明: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多少、自何時履行至何時?至今有無依約履行?倘毀諾,毀諾時間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及提出114年4月至今之每月收支列表。
九、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稱現居住於親戚家,係為何址?該親戚與聲請人之關係及姓名為何?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處之正當權源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如租賃契約、對話紀錄、親屬系統表等)及補貼水電瓦斯之證明。
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
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如前已提出,而無更正或補充者,請併予敘明後則無須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