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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羅淑珍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

一、關於毀諾部分㈠依據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上載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當時與銀行成立協商之內容?最大債權銀行為哪家銀行?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聲請人陳報未曾與銀行成立協商,但與信用報告上毀諾註記不符,請確認並陳報相關資料。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按上述詳細說明,勿僅泛稱留職停薪無經濟來源,如說

明不詳盡,可能因此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之規定而裁定駁回更生。

二、提出自112年7月16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目前已提出者為元大人壽之資料,但請補行提出上述查詢資料。如果有變更要保人情形,請一併說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

五、有關「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聲請人陳報開白牌車云云,但薪資收入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且未附收支實證,請提供最近6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檢附事證說明有何不能獲取最低基本工資之情事。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聲請人之父母)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勞保給付、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行政院114年全民普發1萬元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