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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美英代 理 人 張琇惠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前2年收入來源為「自接工程小包商」,請陳報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期間及收入情形。

二、聲請人聲請狀處記載每月收入為32,337元,每月支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9,089元+扶養費26,926元)已逾每月收入,已明顯入不敷出,如何維持生活,是否有虛報支出或漏報收入之情形?以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之情形,縱經本院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是否確能提出合理且經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是否確有更生之實益?(如無法提出使債權人同意之更生方案,又無法認為盡力清償時依法可能會轉為清算。)

三、請提出林忠發所有臺東縣成功鎮農會信用部帳戶交易明細(近3個月)。

四、請提出林忠發名下所有臺東縣○○鎮○○段○○○段000地號、臺東縣○○鎮○○段00○0地號田賦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公同共有比例及土地價值約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