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翁和煉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明細表,倘本年度尚有領取年終紅包等不定期獎金,請一併提出(請勿以薪轉存摺代替之)。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在學證明書,聲請人子女應已於114年9月畢業,請說明迄今是否仍有受扶養必要,並請提出子女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自行申請並提出名下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該房屋及土地目前用途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如收入狀況等)說明何以其他同住之人無須分攤房貸25,000元?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七、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有除已陳報之富邦人壽保單資料外,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112年度至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獎助學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其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調解訊問程序陳稱每月收入實領35,000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每月可還款6,000-8,000元等語,然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係主張平均每月支出46,743元,請說明係如何擔保每月尚有餘額得用以還款?並請提出試擬之新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