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0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明展代 理 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已收受無誤(見本院卷第34頁),然代理人迄今仍未補正,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依提出之聯徵資料顯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且目前狀態顯示「毀諾」,何以本院前置調解調查表勾選未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請如實說明係何時與成立銀行前置協商?毀諾時點為何?並應說明毀諾原因(請勿以年代久遠遺忘為由拒絕說明,本院已向當時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函詢相關資料,請自行與承辦書記官聯繫閱卷事宜),並應提出毀諾時之收入資料(如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含加項扣項之薪資單(袋),請勿僅以轉帳資料代替(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三、承上,查聲請人正值壯年,倘每月合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9,000元,請檢附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四、請說明聲請人開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親112年度至115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三節禮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
六、承上,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之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2月起至本審理單傳真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