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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0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明展代 理 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事證以釋明財產及收支狀況,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已收受無誤(見本院卷第34-1頁),然聲請人僅於同年月30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應補正事項均未提出,爰於同年3月10日再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惟聲請人就上開命應協力提出文件及說明事項迄今均未陳報資料到院,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依提出之聯徵資料顯示: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且目前狀態顯示「毀諾」,何以本院前置調解調查表勾選未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請如實說明係何時與成立銀行前置協商?毀諾時點為何?並應說明毀諾原因(請勿以年代久遠遺忘為由拒絕說明,本院已向當時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函詢相關資料,請自行與承辦書記官聯繫閱卷事宜),並應提出毀諾時之收入資料(如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含加項扣項之薪資單(袋),請勿僅以轉帳資料代替(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三、承上,查聲請人正值壯年,倘每月合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9,000元,請檢附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四、請說明聲請人開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親112年度至115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三節禮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

六、承上,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之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2月起至本審理單傳真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