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茆宇琁即茆瀞予代 理 人 劉宗源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件
一、因聲請人於調解時稱待產中,收入支出可能有所變動,故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另聲請前兩年收入請以【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止】為基準重新計算。
二、請陳報聲請人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請陳報最新資訊,之前已提出之資料可免提出)。
五、聲請人若有要增加受扶養人,亦請提出【增加之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