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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鄭慶玲代 理 人 鄒玉珍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提出【受扶養人何華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若聲請人目前無業亦請說明原因,並說明目前如何供應自己及受扶養人開銷。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六、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存摺內頁影本)。

七、關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11年9月至113年8月」期間之收入部分,請陳明聲請人這段期間之總收入為何?並將收入種類、來源、期間、數額一一陳報,若有無業期間,亦請陳報何時至何時開始未有收入?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