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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汪開恆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A01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A01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嗣於114年4月23日因調解不成立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而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5,861,073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114年司消債調字第9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6、61至63、69至71頁、本院卷第141至145頁),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㈡又聲請人前於114年1月23日提出聲請調解,本院以114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97號案調解,嗣於114年4月23日因調解不成立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而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查閱無誤,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

㈢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12,239,643元(計算式:本金4,097,769元+利息8,141,874元=12,239,643元,即扣除附表編號1優先債權後之本金及利息之總額)。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存摺封面及內頁、115年3月9日訊問筆錄(調解卷第17至1

8、67、73至76頁、本院卷第147至155、171至174頁),顯示聲請人名下除有2輛分別於西元1990、2004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惟均因折舊已無價值,及1張以其為被保人,女兒為要保人之癌症險外,無其他財產,此外,所提出使用中郵局之帳戶結餘截低於百元以下。

⒉聲請人之收入

⑴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1月23日起至114年1月

22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之所得估算)收入,聲請人陳稱其聲請清算前2年均打零工,每月收入約22,000元,並提出切結書為憑(調解卷第77頁),與其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於95年12月26日自天成醫院退保後,即未再有任何投保紀錄,以及聲請人提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於112、113年度之申報所得分別為0元、1,080元等情大致相符。又聲請人於112年時約53歲(59年5月),正值壯年,提出之每月收入僅22,000元,顯低於勞動部公布之112至113年之基本工資即26,400元、27,470元,聲請人雖提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15年2月2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並陳稱其因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致勞動能力減損,惟觀諸該診斷證明書上之醫師囑言僅載宜定期追蹤治療,尚無從認定其勞動能力已受重大減損而無法工作,是112、113年之每月收入以最低基本工資26,400元、27,470元計算,據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暫估為646,440元【計算式:〈112年〉26,400元×12月=316,800元、〈113年〉27,470元×12月=329,640元,以上加總為646,440元】。

⑵至聲請人聲請清算後(114年1月以後),陳報其因疾病而

無法工作,目前無業云云,惟據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及本院訊問時可知,其於114年10月19日領有受僱他人擺攤販賣鹽酥雞之工作收入;於114年11月4日、114年11月16日、114年11月30日、114年12月14日、115年1月5日均領有幫朋友開車接送之工資。況觀其提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及聲請人自述,亦有來自女兒給與之生活費,又依卷內資料查無其領有何補助,故暫依勞動部公布之115年基本工資即29,500元計算其聲請清算後每月收入。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及聲請清算後均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2至113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172元、19,172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460,128元(計算式:19,172元×24月=460,128元)。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係依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122元,115年度則為20,623元,可如數列計。

㈥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暫估為29,500元,扣除

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623元,每月餘額8,877元(計算式:29,500元-20,623元=8,877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55歲(59年5月),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0年,縱將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以債務人負債之金額,至其年邁喪失勞動能力難以清償完畢。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整體財產、個人工作能力及收支狀況,每月負擔之利息債務已高出其可支配餘額,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業於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優先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57,177 57,177 有優先 調解卷第103至106頁 此筆為健保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 2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7,178 233,797 1,000 311,975 無 調解卷第127至133頁 自96年6月17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09年度桃小字第420號。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4,599 6,208 130,807 無 調解卷第135至136頁 各期繳納期限翌日起暫計算至114年3月12日止,按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算之利息,此筆為國民年金保險費。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5,633 517,264 2,741 10,890 1,026,528 無 調解卷第137至138頁、本院卷第33至34頁 均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此筆為信用貸款。 此筆為現金卡費。 此筆為信用卡費。 5 495,388 1,687,916 17,565 2,200,869 無 6 138,148 466,203 12,153 616,504 無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344 336,261 3,230 435,835 無 調解卷第139至141頁、本院卷第23至31頁 期前利息11,315元;自95年4月1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期前利息105元;自95年2月1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335號債權憑證。 8 127,174 436,468 5,098 568,740 無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864 345,799 445,663 無 調解卷第143至145頁、本院卷第93至109頁 期前利息6,836元;自95年4月2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期前利息59,472元;自102年6月8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已清償6,000元,均沖費用。 執行名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079號債權憑證。 執行案號: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2591號。 10 45,260 146,847 1,846 193,953 無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086 412,525 2,075 530,686 無 調解卷第147至155頁、本院卷第35至44頁 期前利息18,277元;自95年3月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96年度執字第36919號債權憑證。 1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763 174,123 1,406 225,292 無 調解卷第157頁、本院卷第45至55頁 自94年1月22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自95年4月10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3614號債權憑證。 13 77,316 268,613 1,778 347,707 無 14 A24 1,364,235 583,631 1,947,866 無 調解卷第159至359頁 據債權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所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36,4235元,及自106年8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5年3月19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故意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 1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301 281,666 1,944 364,911 無 本院卷第57至67頁 期前利息11,755元;自95年7月27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4460號債權憑證。 1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432 325,090 3,150 1,490 428,162 無 本院卷第69至77頁 自94年12月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097號債權憑證。 1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628 313,909 429,537 無 本院卷第79至91頁 自95年11月28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5556號債權憑證。 1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2,866 555,994 1,303 720,163 無 本院卷第111至121頁 自95年1月28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3272號債權憑證。 1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378 705,446 94,047 1,033,871 無 本院卷第111至121頁 劣後債權45,280元;自94年11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自94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現金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429號債權憑證。 20 98,176 344,114 442,290 小計 4,154,946 8,141,874 112,091 49,625 12,458,536 4,097,769 8,141,874 扣除編號1有優先債權後之本金、利息 12,239,643 扣除編號1有優先債權後之本金、利息之總額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