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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翁慧齡即翁月泳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不論是否已經執行,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併陳報。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名下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自112年度以來迄今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並請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

五、請提出自112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