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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鄭惠文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說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及相關還款證明。

三、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有勞保投保紀錄,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及「聲請本件清算起迄今(即自114年5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又聲請人現年約26歲,應認有工作能力,倘願意積極工作,可加速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若聲請人確無業無工作收入,請說明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提出相關證明。若未提出,將以最低基本工資列計聲請人每月償債能力。

四、請陳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自112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尤應提出受領補助款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