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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文櫻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提供之111年及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收入部分,又陳稱112年及113年將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經銷證借牌予他使用。然按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分別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營業及收入狀況:

㈠聲請人之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經銷證。

㈡彩券行商號名稱、設立登記資料等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與公益彩券發行機構訂立之公益彩券彩券經銷商合約書完整契約文件含附件『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㈣取得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經銷證後,聲請人以該經銷證營業

或經營彩券行之之每月銷售收入及佣金收入之記帳資料、歷年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以及聲請人歷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㈤聲請人主張將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經銷證交由他人經營及獲

取對價每年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具體陳明借名人、彩券行實際經營者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借名期間、該彩券行之名稱、地點及自借名至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並提出獲取對價之證明文件(勿以債務人切結書代之,至少應提出該他人出具之證明文件)。

㈥其他足茲證明聲請人於借名期間並未實際經營彩券行之證明文件。

三、除前述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收入部分外,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及「聲請本件清算起迄今(即自114年1月起迄今)」是否任職其他工作?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在(離)職證明、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四、請陳明聲請人除領有每月5,437元身障補助外是否尚領取其餘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另身障補助部分,聲請人114年度領取補助金額是否有異動?亦請一併說明。

五、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之投保紀錄,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

六、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