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范聖賢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查聲請人為鴻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即民國109年9月4日起至114年9月3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又於上開期間內,聲請人若曾擔任其他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之負責人,亦應一併陳報。

二、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有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中壢儲蓄互助社」,請聲請人說明上開債權人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分別為何?是否為擔保債權?若是,則擔保物為何?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將上開說明更新於債權人清冊。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9月起至114年8月止)」及「聲請本件清算起迄今(即自114年9月起迄今)」之工作分別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子女扶養必要之情狀,並應提出母親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11

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紀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家庭親屬系統表(應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子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紀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機車及汽車目前之價值為何?並提出行照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自112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十、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