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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莊祐蔚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A01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A01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於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因調解不成立,而於同年6月23日聲請清算。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3,938,383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院卷第89至91、121至125、143頁),聲請人曾任維洛娜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8年8月28日解散,故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㈡又聲請人前於桃園市平鎮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然於114年

2月18日調解不成立並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於同年6月23日聲請清算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

㈢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12,510,066元(計算式:本金9,503,461元+利息3,006,605元=12,510,066元,其中附表編號7所示之債權雖設有動產擔保,惟預估扣除擔保品之價值後,尚有不足額,故將不足額列為無擔保債權。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汽車行照、存摺封面及內頁、保險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國泰人壽保單價值一覽表(本院卷第19至23、41至87、99至119、305至359、367),顯示聲請人名下除有1輛西元2016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惟已設定動產擔保予債權人,有2張其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險,價值分別為239,183元、213,073元外,無其他財產,此外,所提出使用中郵局、桃園市平鎮區農會帳戶之結餘低於千元以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結餘低於百元以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無結餘。

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6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2

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之所得估算)收入,依聲請人提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可知,聲請人於112、113年度之申報所得分別為862,438元、834,506元。另據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可知(本院卷第329至335頁),聲請人於114年1月起至同年5月間之薪資收入分別為33,564元、16,441元、31,070元、15,745元、35,348元、16,441元、33,627元、17,021元、34,104元、16,391元,共計為249,752元(計算式:33,564元+16,441元+31,070元+15,745元+35,348元+16,441元+33,627元+17,021元+34,104元+16,391元=249,752元)、113年年終獎金為173,573元。據此推算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工作收入約為1,769,920元【〈112年6月至12月〉862,438元12月7月≒503,089元、〈113年〉843,506元+173,573元=1,017,079元、〈114年1月至5月〉249,752元,以上加總約為1,769,9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至聲請人聲請清算後(114年6月以後),據聲請人陳報之郵局存摺內頁可知(本院卷第335至339頁),聲請人於114年6月至10月之薪資收入分別為34,626元、16,391元、41,509元、33,396元、16,681元、33,669元、16,391元、34,612元、16,151元、30,639元、16,441元(計算式:34,626元+16,391元+41,509元+33,396元+16,681元+33,669元+16,391元+34,612元+16,151元+30,639元+16,441元=290,506元),是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收入暫以72,566元【計算式:290,506元5月+(113年年終)173,573元12月=72,566元】計算。

㈤支出部分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及更生後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均以20,121元計算,然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2至113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均為19,172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460,128元(計算式:19,172元19月+20,122元5月=464,878元),逾此範圍者,即屬無據。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前並無重大變化,而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20,122元,堪認其現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20,122元可如數列計。

⒉扶養人口

聲請人陳報與另2名手足共同扶養同住之父親莊武雄、母親莊黃送妹,及與配偶共同扶養甫成年莊睿築、及未成年子女莊○筠(姓名詳卷),每月扶養費依序為5,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計30,000元,並提出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為憑(本院卷第133至137、381至407頁)。經查:⑴莊武雄、莊黃送妹現年分別為80歲(00年0月生)、77歲(00

年00月生),均已屆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又莊武雄、莊黃送妹於112年度均無所得,113年度所得分別為1,122元、1,398元,而莊武雄名下雖有3筆於苗栗縣南庄鄉之持分土地,難輕易變價換取現金維生,1輛西元2003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則因折舊而無價值,莊黃送妹名下則無財產,是莊武雄、莊黃送妹均有受扶養之必要。又據莊武雄、莊黃送妹之存摺可知,莊武雄每月均領有勞保局之國保老年給付4,210元及每年領有4節禮金共10,000元,而莊黃送妹每月均領有勞保局之國保老年給付4,692元及每年領有4節禮金共10,000元。故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至114年各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扣除前開領取之補助,則聲請人應負擔莊武雄112至114年之扶養費分別為4,710元【計算式:(19,172元-4,210元-10,000元12月)3人≒4,710元】、4,710元【計算式:(19,172元-4,210元-10,000元12月)3人≒4,710元】、5,026元【計算式:(20,122元-4,210元-10,000元12月)3人≒5,026元】,莊黃送妹112年至114年之扶養費分別為4,549元【計算式:(19,172元-4,692元-10,000元12月)3人≒4,549元】、4,549元【計算式:(19,172元-4,692元-10,000元12月)3人≒4,549元】、4,866元【計算式:(20,122元-4,692元-10,000元12月)3人≒4,866元】,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均負擔5,000元,於逾上開數額部分,即屬無據,而未逾上開數額,應可如數列計。

⑵莊睿築、莊○筠現年分別為18歲(96年12月)、14歲(100年2

月),現均因就學而無工作所得,且名下均無財產,與卷附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記載相符,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其等未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故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至114年各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莊睿築、莊○筠112年至114年之扶養費分別為9,586元(計算式:19,172元2人=9,586元)、9,586元(計算式:19,172元2人=9,586元)、10,061元(計算式:20,122元2人=10,061元),而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10,000元,則其中112、113年度均逾上開應負擔之數額,應屬無據,而114年度則未逾上開數額,應可如數列計。

㈥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為72,566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122元及扶養費共29,866元(計算式:

5,000元+4,866元+10,000元+10,000元=29,866元),每月餘額22,578元(計算式:72,566元-20,122元-29,866元=22,578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52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年,縱將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或日後隨子女成年而扶養負擔減輕,但以債務人負債之金額甚鉅,至其年邁喪失勞動能力仍無可能清償完畢。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整體財產、個人工作能力及收支狀況,每月負擔之利息債務已高出其可支配餘額,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483 114,817 228,300 無 本院卷第201至203頁 自108年12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2日止,按年息12.8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091 190,417 500 381,008 無 本院卷第209至218頁 期前利息7,227元;自108年6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1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1號支付命令。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632 206,804 3,000 540,436 無 本院卷第219至228頁 自110年9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10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803號債權憑證。 4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641 1,275 45,916 無 本院卷第229至236頁 自108年8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7日止,按年息5.88%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已清償87,774元,其中35,514元沖利息,其餘沖本金。 執行名義: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支付命令。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4,218 29,589 143,807 無 本院卷第237至263頁 ①期前利息4,374元;自108年8月2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7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已清償85,182元,其中1,404元沖費用、82,289元沖利息,其餘沖本金。 執行名義: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352號債權憑證。 ②期前利息592元;自108年7月2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7日止,按年息7.68%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已清償205,974元,其中3,709元沖費用、145,088元沖利息,其餘沖本金。 執行名義: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支付命令。 6 343,356 40,282 383,638 無 7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17,040 217,040 無 本院卷第265至285頁 擔保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債權為257,040元,扣除車輛價值40,000元後,預估不足額為217,040元,故將不足額列為無擔保債權。 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44,492 8,448 149,538 352,478 無 本院卷第287至297頁 ①自108年3月2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7日止,按年息4.470%計算之利息。 ②自108年4月2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7日止,按年息4.540%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453號債權憑證。 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維洛娜有限公司,108年8月28日解散。 9 8,000,000 2,380,204 451,761 10,831,965 無 小計 9,503,461 3,006,605 460,209 154,313 13,124,588 12,510,066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