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萬品均代 理 人 韓瑋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A01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A01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嗣因無調解成立可能而於114年9月1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司法事務官則於114年9月8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167,156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4年司消債調字第72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7、39至44頁),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
㈡又聲請人前於114年7月28日提出聲請調解,本院以114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721號案調解,嗣因無調解成立可能而於114年9月1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司法事務官則於114年9月8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查閱無誤,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
㈢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1,176,608元(計算式:本金466,998元+利息709,610元=1,176,608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7至18、35、141至147頁、本院卷第45至59、87至97頁),顯示聲請人名下除有2張南山人壽健康保險外,無其他財產,此外,所提出使用中郵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結餘低於百元以下。
⒉收入部分:
⑴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7月28日起至114年7月
27日止,取月份整數以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之所得估算)收入,據聲請人提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可知,聲請人於112、113年度之申報所得分別為1,770元、354元。又據聲請人所陳,其自102年6月起迄今均從事板模臨時工,每月收入約45,000元等情,並提出切結書為憑(調解卷第51頁),與聲請人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調解卷第44頁),聲請人係於102年7月16日自法瑪莉烘焙坊退保後,即未再有任何投保紀錄,大致相符,且聲請人陳報之工作收入數額高於勞動部公布之112至114年之基本工資即26,400元、27,470元、28,590元,堪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每月工作收入為45,000元。又據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可知(調解卷第145至147頁),聲請人於112年間領有行政院發放之4,500元(計算式:750元×6月=4,500元);於聲請清算前2年領有春節、端午及秋節禮金、慰問、代金,共計20,00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2,5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2,5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0元),據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暫估為1,104,500元(計算式:45,000元×24月+4,500元+20,000元=1,104,500元)。⑵至聲請人聲請清算後,聲請人陳報其仍從事板模臨時工,
然因景氣不好,每月收入降為40,000元等情,並提出切結書為憑(本院卷第61頁),且每年仍領有春節、端午及秋節禮金、慰問、代金,而據聲請清算前2年領取情形估算,聲請人每年應可領取約10,000元(計算式:20,000元÷2年=10,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工作收入雖較聲請清算前2年之45,000元低,然該數額仍高於勞動部公布之115年基本工資即29,500元,堪可採信。是聲請人聲請清算後每月收入暫以40,833元(計算式:40,000元+10,000元÷12月≒40,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㈤支出部分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及聲請清算後均依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2至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465,828元(計算式:19,172元×18月+20,122元×6月=465,828元)。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係依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122元,115年度則為20,623元,可如數列計。
⒉扶養人口
聲請人陳報其需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萬○霆、萬○旭、萬○諺(完整姓名詳卷),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扶養費各為9,500元,而於聲請清算後,每月扶養費各為10,000元,並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為憑(調解卷第47至49、149至165頁、本院卷第63至79頁)。經查萬○霆現年為13歲(101年5月)、萬○旭現年為12歲(103年2月)、萬○諺現年為6歲(108年4月),且其等名下均無財產及工作收入,均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萬○霆部分,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112年7月至12月每月2,802元、113年12月至114年6月每月3,008元;112年7月至12月領有行政院之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每月750元;112年7月至12月及113年1月至8月分別領有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小學獎助學金1,582元(計算式:1,000元+450元+132元=1,582元)、5,746元(計算式:1,000元+2,000元+2,500元+246元=5,746元);獎學金部分,112年為3,000元(計算式:1,000元+2,000元=3,000元)、113年為2,000元(計算式:1,000元×2次=2,000元);113年領有獎勵金3,000元;114年1月至6月則領有桃園市八德國民中學補助款8,500元(計算式:2,500元×2次+3,500元=8,500元),而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後則仍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月3,008元;桃園市八德國民中學補助款114年7月至12月為3,000元(計算式:1,500元×2次=3,000元)、115年為2,500元;114年獎學金4,000元;114年獎勵金4,000元。萬○旭部分,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112年7月至12月2,802元、113年1月至114年6月每月3,008元;112年7月至12月領有行政院之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每月750元;112年7月至12月、113年、114年1月至6月分別領有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小學獎助學金450元、8,500元(計算式: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8,500元)、5,000元(計算式:2,500元×2次=5,000元);112年9月及113年1月各領有一筆獎學金1,000元,而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後則仍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月3,008元;114年7月至12月及115年1月領有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小學獎助學金分別為2,000元(計算式:1,000元×2次)、2,500元。萬○諺部分,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112年7月至12月每月2,802元、113年1月至114年6月每月3,008元;112年7月至12月領有行政院之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每月750元;113年11月及114年3月各領有一筆助學金4,500元,而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後則仍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每月3,008元;115年1月領有桃園市八德區八德國民小學獎助學金2,500元。故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至114年各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扶養義務人為2人計算,聲請人應負擔萬○霆112至114年度之每月數額依序應為7,619元【計算式:(19,172元-2,802元-750元-1,582元÷12月-3,000元÷12月)÷2人≒7,619元】、7,634元【計算式:(19,172元-3,008元-5,746元÷12月-2,000元÷12月-3,000元÷12月)÷2人≒7,634元】、8,203元【計算式:(20,122元-3,008元-8,500元÷12月)÷2人≒8,203元】;萬○旭112至114年度之每月數額依序應為7,750元【計算式:(19,172元-2,802元-750元-450元÷12月-1,000元÷12月)÷2人≒7,750元】、7,686元【計算式:(19,172元-3,008元-8,500元÷12月-1,000元÷12月)÷2人≒7,686元】、8,203元【計算式:(20,122元-3,008元-5,000元÷12月)÷2人≒8,349元】;萬○諺112至114年度之每月數額依序應為7,810元【計算式:(19,172元-2,802元-750元)÷2人≒7,810元】、7,895元【計算式:
(19,172元-3,008元-4,500元÷12月)÷2人≒7,895元】、8,370元【計算式:(20,122元-3,008元-4,500元÷12月)÷2人≒8,370元】,而聲請人主張之扶養費均逾上開數額,故超出部分均不予列計。至聲請清算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5年各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扶養義務人為2人計算,聲請人應負擔萬○霆、萬○旭、萬○諺之每月數額依序應為8,703元【計算式:(20,623元-3,008元-2,500元÷12月)÷2人≒8,703元】、8,703元【計算式:(20,623元-3,008元-2,500元÷12月)÷2人≒8,703元】、8,703元【計算式:(20,623元-3,008元-2,500元÷12月)÷2人≒8,703元】,而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之扶養費均逾上開數額,故超出部分均不予列計。㈥綜上,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暫估為40,833元,扣除
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623元及扶養費26,109元(計算式:8,703元×3人),每月已無餘額(計算式:40,833元-20,623元-26,109元=-5,899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44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1年,然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5年2月26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792 68,977 117,769 無 本院卷第27至35頁 ①自102年7月16日起暫算至115年1月21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 信用卡帳款。 執行名義: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8840號債權憑證。 ②自103年6月10日起暫算至115年1月21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 原住民貸款。 執行名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2522號債權憑證。 2 136,493 11,002 27,734 175,229 無 3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281,713 629,631 911,344 無 調解卷第85至113頁 自102年6月7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19日,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27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已清償29,223元,其中3,376元沖費用、10,555元沖利息、15,292元沖本金。 執行名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3648號債權憑證。 小計 466,998 709,610 27,734 0 1,204,342 1,17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