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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7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賴芳儀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一、請據實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9月起至114年8月止期間之收入情形(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工作收入,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近6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為打零工或現金支領方式者,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薪資、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並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亦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林星言、曾素卿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為?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林星言、曾素卿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林星言、曾素卿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聲請前2年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並說明聲請前2年迄今之證券(如股票、期貨等)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情形及交易所得之用途。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