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子洋即謝玉奇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查聲請人曾任綠橘子咖啡館(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即民國109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又於上開期間內,聲請人若曾擔任其他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之負責人,亦應一併陳報。
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預資有限公司」之債務,請分別說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及相關還款證明。又上2債權人之債權是否轉讓予他人?聲請人是否受債權讓與之通知?亦請一併說明。
四、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7位民間債權人之債務,請分別說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如:消費借貸契約書及債權人交付借款之相關證明)及相關還款證明,並請陳報該等債權人之年籍資料及地址。
五、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9月起至114年8月止)」及「聲請本件清算起迄今(即自114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含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及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等),並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並請說明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
六、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長期、定額性之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國民年金等)?若有,請分別說明每人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受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最近1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八、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Mercedes-Benz ALN-3232)現在是否仍為聲請人占有使用?抑或已遭債權人取償?該車目前之價值為何?並提出車輛行照、二手市場估價報告、車輛現況照片。若該車已遭債權人取償,則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亦請一併說明。
九、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並「盡速」、「一次」補正齊全,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