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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連華錦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民國113年7月8日簽訂之離婚協議書,關於民間債權人「王君如」之債務,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借貸關係證明文件及第一期還款證明(如轉帳紀錄等;如給付現金,請提出自存摺提領現金之紀錄並加以註記後提供到院)。另聲請人稱於113年7月退休,現無工作收入每月領取退休金生活,惟上開協議書於同年月8日簽訂,並於第2條第3項記載:「聲請人向債權人借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元,自114年9月30日起,於每年9月30日前須給付債權人50萬元,最後一期給付35萬元,共計14期。」則聲請人於辦理退休之同時為該協議之原因為何?是否存有儲備款以供確保此債務之履行?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2年2月起至114年1月止)」之工作為何?任職何處?每月之薪資所得明細(請以「應領薪資」而非「實領薪資」為計算,如有應增減之項目,應詳列名目及金額)為何?並請提出【原任職期間證明文件、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勿僅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另說明「聲請本件清算起迄今(即自114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除領取退休金外,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

四、請陳明聲請人係於何時辦理退休,退休金是一次提領或月領,又於何時領取,數額分別為多少?並均請提出相關資料以為佐證。

五、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生育津貼、育兒津貼、就學補助等),並提出相關證明及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後一併陳報。

七、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另請提出聲請人自112年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及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八、請提出自112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九、聲請人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3樓」,惟稱現住地○○○巷0號C棟803室」,經查上二址為不同處所,復查無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請說明:

㈠戶籍地與居所地不同之理由。並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

住地為何地?請提出實際居住地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㈡該處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

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是否申請租屋補助,及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㈢說明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戶籍地之所有居住者為何

人?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戶籍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戶籍地為租屋關係,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十、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並「盡速」、「一次」補正齊全,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