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4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許秋花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