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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抗 告 人即 債務人 陳虹伶即陳鳳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次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均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免責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