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貫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免責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冬 鈺裁判案由:免責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