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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貫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免責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冬 鈺

裁判案由:免責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