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貫洲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張貫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即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數額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後之餘額,下稱「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計算式:「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在債權總額中所佔之比例=各債權人應受分配額)等情形,而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貫洲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自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又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復經本院認定聲請人於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為新臺幣(下同)929,89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為572,747元後,其「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為357,149元,聲請人之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為0元,低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357,149元,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之事由,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裁定不免責(下稱「原不免責裁定」)。「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已於114年10月間陸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清償金額詳如附表),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於110年9月22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自111年5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2月1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本院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支餘額」為357,149元,惟普通債權人均未受償,故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裁定不免責,並於112年10月13日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陸續清償附表所示普通債權人如附表B欄所示之款項,合計共清償357,156元之事實,有其提出郵政匯票影本(本案卷第49至55頁)為證,並經上開債權人查覆明確(本案卷第87至111頁、123至125頁)。本件聲請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上開債權人共計357,156元,已逾其「聲請清算前二年收支之餘額」357,149元,且上開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冬 鈺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額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所定之最低應受分配額(A欄) 清算程序中受償額 自「原不免責裁定 」後受償之金額 (B欄) 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163元 2.20% 7,858元 0元 7,858元 (2)298,192元 7.43% 26,537元 0元 26,537元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5,620元 1.14% 4,072元 0元 4,072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7,706元 27.12% 96,859元 0元 96,859元 4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657元 3.41% 12,179元 0元 12,179元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67,424元 9.16% 32,715元 0元 32,715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8,855元 10.94% 39,073元 0元 39,073元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14,068元 5.34% 19,072元 0元 19,072元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6,078元 7.13% 25,465元 0元 25,465元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2,760元 6.30% 22,501元 0元 22,501元 1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5,110元 19.08% 68,145元 0元 68,145元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680元 0.59% 2,108元 0元 2,108元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6,486元 0.16% 572元 0元 572元 備註: 1.附表編號1所列(1)88,163元債權,原係「原不免責裁定」附表編號1所列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該債權已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詳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1號案卷第15、19頁),故債權人改列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債權額比例: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在債權總額所佔之比例。 3.A欄之計算式:357,149元×債權額比例,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合計: 357,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