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文雄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邱文雄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此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從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後仍有餘額新臺幣(下同)166,562元,然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並未受償,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達166,562元,且各債權人鈞達其應受分配額,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債務人邱文雄因積欠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2年6
月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5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因債務人積欠之債務過於龐大而無法調解成立,經司法事務官於112年8月17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聲請人清算之聲請,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裁定自113年1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進行清算程序。司法事務官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司執消債清卷第105、155頁),顯示聲請人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特性,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並於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嗣經本院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然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並未受償,是本件債權人之分配總額顯然低於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166,562元,是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為不免責裁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聲請人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
,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匯款帳戶明細、匯款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3頁),且經本院函請各普通債權人就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之如附表所示還款金額表示意見,均未爭執上開聲請人已清償之數額(本院卷第41至47頁),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陳報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清償普通債權2,254元,優先債權2,4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此部分雖未據聲請人陳報,爰亦列入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是原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166,562元,然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並未受償,是聲請人尚須再清償166,562元,而現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
編 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債權比例 清算程序中受分配金額 第141條所定應受償金額 本件聲請人清償之數額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025,259元 52.47% 0元 87,395元 87,395元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254元 0.00% 0元 0元 2,254元 2,400元 3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085,200元 0.69% 0元 1,149元 1,149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007,076元 33.5% 0元 55,798元 55,798元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6,959元 0.07% 0元 117元 117元 6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00元 13.27% 0元 22,103元 22,103元 158,236,748元 100% 0元 166,562元 171,216元 備註: 一、債權額及債權比例,係以本院113年8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為據(司執消債清卷第201至206頁)。 二、「第141條所定應受償金額」欄之計算方式為:166,562元×債權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