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珍誼即李淑燕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李珍誼即李淑燕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同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另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是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以上,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且該條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並未將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予以排除,則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包括清算程序中之受償額)如均達該比例,債務人即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為准駁,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以防免道德危險情事之發生,亦為該條立法理由、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所明揭。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珍誼即李淑燕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以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9號裁定認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遭裁定不免責確定後,仍未受償任何款項為由,且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現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依債權表分配比例之款項,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
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裁定自民國98年7月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後因其所提更生方案未依消債條例第60條獲得可決,且難認公允,不符消債條例第64條應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聲請人之財產亦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乃由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裁定自99年9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86號裁定認聲請人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應不予免責,並於100年2月8日確定。嗣消債條例於100年12月12日修正,聲請人再依修正後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01年12月27日以10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5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但經債權人銀行就前開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廢棄原裁定,並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情事,諭知聲請人不予免責確定。聲請人復於102年10月24日再以其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且無同條例第134條各款情形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裁定認聲請人於更生程序對於財產狀況說明書有故意為不實陳報之情,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故意於財產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行為,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經抗告、再抗告等程序,該不免責裁定於105年1月26日確定。另消債條例於107年11月30日修正,聲請人依修正後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規定,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9號裁定認聲請人仍符合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不免責事由,裁定諭知聲請人應不予免責,於110年6月21日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
㈡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2條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主張其對債
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已經清償(含免除債務)完畢,核與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卷內上開債權人陳報之資料相符。此外,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就附表其餘編號,聲請人亦已陸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D)已受償額」欄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清償證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信用卡繳款明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4年8月5日113年度司執字第179508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收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聯邦商業銀行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等件(本院卷第17至63頁),並據本院職權向各債權人確認還款情形並經各債權人查覆明確(本院卷第145至189、197頁),可認聲請人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含已出具清償證明之債權人)。
㈢又查本件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免責,而聲請人前因於更生方
案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保險資料不實記載,而經本院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因消債條例修正,聲請人再次依增訂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聲請免責,依本院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9號之調查,仍認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有關財產部分就保險資料說明不實,並符合修正後之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均如前述。依本件之債權表,總債務金額為8,575,645元(其中本金共5,681,984元),並依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前開案件函覆之聲請人之投保簡表、還本紀錄明細、保險單借款明細表(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9號第198至220頁),截至109年11月3日預估解約金為522,232元(含未到期保費並扣除借款本金及利息),則聲請人雖在更生程序中有說明不實之情事,並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但以其財產價值,所生損害情節對於債務如數清償並無決定性影響,又聲請人現年59歲,將屆可退休之齡,依據本院職權調取其111年度至113年度財稅、勞保等資料,均無財產、工作及收入,有上開3個年度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及財產查詢結果、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在卷可稽,且迄至提出本件聲請時,其對債務整體清償數額亦達相當成數,部分債權人已發給清償證明,堪認聲請人盡力償債,且本件自債務發生並循消債程序清理債務已長達16年,為使聲請人重建經濟生活,避免債務關係久懸不清,本院綜合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A)債權人 (B)債權總額 (C)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 (D)聲請人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之金額/已受償額 卷證出處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1,052 238,210 100,000 1、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15至29頁) 2、105年12月22日清償證明3份(本院卷第31至33頁) 3、債權人111年8月1日函(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卷第145頁,調取自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卷) 債權人出具清償證明已清償完畢。 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602 39,520 40,000 1、114年7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35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51至153頁)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0,943 118,189 120,000 1、114年8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37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73至175頁) 4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2,304 34,461 32,000 1、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15至29頁) 2、108年2月27日清償證明(本院卷第39頁) 3、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45頁及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卷第149頁,調取自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卷) 債權人出具清償證明已清償完畢。 5 美商花旗銀行 125,997 25,199 58,000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5,518 91,104 93,000 1、信用卡繳款明細(本院卷第41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83至184頁)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1,904 60,381 136,929 1、114年8月22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43頁)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4年8月5日113年度司執字第179508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本院卷第45至48頁) 3、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55至157、197頁) 與編號14合併計算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266 64,053 66,000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本院卷第49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71至172頁)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012 15,602 37,000 1、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15至29頁) 2、109年6月15日清償證明(本院卷第51頁) 3、債權人陳報狀(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卷第153頁,調取自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卷) 債權人出具清償證明已清償完畢。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993 78,399 80,000 1、114年8月4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53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49頁)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3,441 246,688 250,000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本院卷第55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77至181頁) 12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20,236 64,047 119,746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4年8月5日113年度司執字第179508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本院卷第45至48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85至189頁) 1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9,787 63,957 300,000 1、111年8月11日清償證明(本院卷第57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卷第151頁,調取自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卷) 債權人出具清償證明已清償完畢。 14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9,918 73,984 136,929 同編號7 (自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 與編號7合併計算 1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702 30,940 65,602 1、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本院卷第15至29頁) 2、111年2月8日清償證明、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本院卷第59至60頁) 3、債權人111年8月2日陳報狀(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9號卷第147頁,調取自111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卷) 債權人出具清償證明已清償完畢。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58,664 411,733 476,000 1、114年8月4日、8月2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61至62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59至161頁) 17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293,306 58,661 60,000 1、114年7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第63頁) 2、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卷第163至165頁) 備註 1、(A)、(B)欄債權額是依本院103年3月13日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裁定所製作之附表(並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2號卷第263至264頁之本件消債事件債權表,均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 ⒉(C)欄計算式:(B)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