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李榮貴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想了解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及原告的解釋等情,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然前開事件經本院於113年7月19日判決、並於同年9月2日確定(參卷附之辦案進行簿),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期間,應於該事件確定後6個月內,惟聲請人遲至114年6月2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