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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3號聲 請 人 王凱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昇昇婦產科診所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醫字第1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容納一方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對他方當事人聲明證據不為調查者,尚難遽指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得聲請迴避(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79年度台抗字第90號判決、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昇昇婦產科診所、陳茂俊、朱姵穎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現繫屬鈞院民事庭以114年度醫字第12號事件審理中(下稱系爭事件)。因系爭事件涉及聲請人在相對人婦產科診所進行相關陰道手術所生之醫療爭議損害賠償問題,對於身為女性之聲請人而言屬高度牽涉身體隱私且於系爭事件審理過程中,勢必須求對女性生理構造有高度經驗與理解等專業知識,且於審理期間聲請人將提出自身陰道等私密位置之照片、影像進行必要說明,而男性承審法官因欠缺生理經驗,恐無法理解體會,聲請人系爭事件請求損害賠償之本質,維護系爭事件審理之同理性及正確性,避免羞辱或偏差判斷,系爭事件應更換由女性法官承審,始符合法律保障性別尊重及審判中立原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聲請人固以前詞主張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應予迴避,然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有特殊情狀(例如:法官對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密切交誼或嫌怨),足認法官為不公平審判為其原因。惟聲請人僅空言泛稱承審法官為男性,欠缺生理經驗而無法理解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本質、缺乏同理性並有判斷偏差之可能,未具體指明有何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情事,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致本院無從判斷系爭事件承審法官是否確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指之情事存在,自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實無可採。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仕弘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聲請?避
裁判日期:2025-07-31